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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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功能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备、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过度建设。

现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章相关指标

第四十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新建综合医院单方造价的85%~95%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一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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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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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功能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备、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过度建设。

现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章相关指标

第四十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新建综合医院单方造价的85%~95%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一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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