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61-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761-201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16日
6 高径比大于10或高度大于10m的裙座式直立设备,宜采用带螺栓座的结构形式;
7 与设备连接的外部管线,在地震过程中应能适应管线与设备连接点的位移。
3.3.2附属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不应大于 9.85;
2 支承构件的材料,其延伸率不应小于15%
3 需要焊接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和满足设计要求的冲击韧性;
4 在低温条件下,应计入低温导致材料冲击韧性降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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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抗震构造措施
8.4.1 设备的平台不宜与其他设备或构筑物直接连接。
8.4.2 设备外部较重的附属设备宜另设支承结构,不宜由设备直接支承。
8.4.3 设备的内部承重构件应与壳体牢固连接
8.4.4 设备的高径比大于5,且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时,设备筒体与裙座不宜采用搭接连接。
8.4.5 设备的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时,地脚螺栓不应小于M24,其数量不宜少于8个,螺母应设有防松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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