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日益加大,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减少灾害风险,快速、妥善地安置受到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使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发挥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防灾减灾功能和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满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需要、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同时兼顾地域、社区人口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做到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进行了规定。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经规划、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具有应急避难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紧急、快速、就近、安全避难的安全场所,是避难人员紧急疏散或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也是避难人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对避难场地避难区人数的要求。考虑避难人员的承受能力、大规模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每个避难区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个避难区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对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理区地面的要求。
当利用社区绿地作为避难场地时,要求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理区设置在硬质地面上,以利于上述功能区的使用。当然,在社区绿地除绿化种植外,还会有道路、居民休闲和活动及交往的空间,以及儿童的游戏场地等,往往会进行地面铺装,应使平时功能和应急避难功能结合,最大地发挥其使用功能,并提高使用效率。
当利用社区广场作为避难场地时,地面无须进行硬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避难建筑的要求。
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孕妇和伤病员等特定人群的避难和防护要求与正常人群有很大差异,需有专门用于特定人群的避难建筑。
避难建筑的主要功能是解决老弱病残孕的避难休息,以及保障一般受伤人员的临时救护需求,故宜为3层及以下的低层建筑。
由于避难建筑规模不大,为节约土地资源宜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提高使用效益。当公共服务设施为高层建筑时,避难建筑应设置在低层部分。为方便使用,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残疾人、老年人、伤病员等老弱病残孕弱势群体需求,如设置坡道和无障碍厕位等。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的房屋结构抗震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