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邻或合建,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容积率做出宜为
第八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0.6~1.0的规定。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综合社会福利院对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都有较高要求,参照部分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密度做出不宜高于35%的规定。
绿化和停车用地根据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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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供配电、弱电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场地的内容。
第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疗康复、安从有利各类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老人和儿童防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活动的不同需求,兼顾部分残疾服务对象室外康复的需求,同时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兼顾晾晒功能。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设备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设施的基本分类。
综合社会福利院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工作正常运行,为服务对象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活动等服务以及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