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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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 急救中心通信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线、无线通信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有条件的还宜配置GPS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LED条屏显示系统、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应按照救护车标准(WS/T 292)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为确定车辆规模的依据。急救中心车辆规模根据居民对急救中心的医疗服务需求确定,需求高低受诸多因素影响。

其中,人口是决定性因素。在参考卫生部《发送(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0)卫医字第34号]和《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急救中心车辆配置标准。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及车辆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 本条为车辆规模划分。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站)车辆规模低于5辆,从资源配置和运行上看均不太经济,因此确定5辆救护车为急救中心的最小规模。60辆救护车的配备应是300万人口以上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各地差异较大,从目前看区域性特大城市急救中心建设比较完善,所以确定急救中心车辆规模宜为5辆~60辆。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采用插入法计算,本建设标准定义车辆不含备车。

第十一条 目前,我国急救中心主要分为院前急救型、院前加院内急救型、指挥调度型和依托型等类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等采用不同模式。为了更好体现急救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鼓励急救中心采用院前急救型的模式,其他模式的急救中心宜逐步向院前急救型模式过渡和转变。院前急救型急救中心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和后勤保障用房等。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行业技术要求高,从业人员必须得到专业培训。以省为单位,在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培训功能既符合我国的行政区划管理,也便于相互交流。

第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定义的配套设施主要指为急救中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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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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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 急救中心通信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线、无线通信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有条件的还宜配置GPS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LED条屏显示系统、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应按照救护车标准(WS/T 292)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为确定车辆规模的依据。急救中心车辆规模根据居民对急救中心的医疗服务需求确定,需求高低受诸多因素影响。

其中,人口是决定性因素。在参考卫生部《发送(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0)卫医字第34号]和《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急救中心车辆配置标准。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及车辆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 本条为车辆规模划分。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站)车辆规模低于5辆,从资源配置和运行上看均不太经济,因此确定5辆救护车为急救中心的最小规模。60辆救护车的配备应是300万人口以上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各地差异较大,从目前看区域性特大城市急救中心建设比较完善,所以确定急救中心车辆规模宜为5辆~60辆。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采用插入法计算,本建设标准定义车辆不含备车。

第十一条 目前,我国急救中心主要分为院前急救型、院前加院内急救型、指挥调度型和依托型等类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等采用不同模式。为了更好体现急救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鼓励急救中心采用院前急救型的模式,其他模式的急救中心宜逐步向院前急救型模式过渡和转变。院前急救型急救中心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和后勤保障用房等。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行业技术要求高,从业人员必须得到专业培训。以省为单位,在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培训功能既符合我国的行政区划管理,也便于相互交流。

第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定义的配套设施主要指为急救中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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