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第三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六条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装置。
第三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科的发展,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匹配,现状调查数据对新时期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不具备指导意义,不宜作为标准的编制依据。
调研过程中,编制组也发现我国精神医学专科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中,无论是临床诊断治疗还是教学科研工作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急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当扩大规模。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精神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医学、建筑、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在参照国外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方案设计的面积作为标准的指标,为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编制组组织国内专家对各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最终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58m²~62m²。
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床位数的增加,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呈现减少的趋势。但在各次讨论会议中,精神医学专家认为规模越大的精神专科医院功能越完善,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越多,其所需的建筑面积应多于规模小的医院,现有医院受制于资金等方面的因素,建筑规模过小,大量建筑超负荷使用,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方案设计也验证了上述意见,因此本建设标准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
第十三条 本条确定了八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精神专科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一般会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工作,考虑其工作特点,其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实际医学科研能力,本建设标准规定有科研人员编制的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可以设置科研用房。
具体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调研发现,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