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调试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调试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89-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6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系统的调试及验收,保证海水淡化处理系统安全、可靠、经济的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反渗透技术或低温多效蒸馏技术的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的调试及验收
1.0.3 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移交生产前,应完成单体调试和系统调试,并在设计条件下完成调试和验收。
1.0.4 调试组织、调试过程的计量管理和工作程序以及对调试人员和单位的资质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技术规范》DL/T5294、《火力发电厂化学调试导则》DL/T1076的有关规定
1.0.5 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调试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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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通过调整试验,应提出澄清装置的出力范围、出水水质、加药量、水温、排泥周期及排泥时间等控制参数,并提出设备合理的运行方式。澄清装置出水水质及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介质过滤装置调试
4.3.1 介质过滤装置的调整试验宜包括反洗试验,出力试验和直流凝聚过滤工艺的混凝剂剂量试验等。
4.3.2 反洗强度应通过过滤装置反洗试验确定。初次反洗强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的有关规定确定,且不应大于设计值。反洗流量应逐渐增大,应以设备允许的最高滤层膨胀率确定最大反洗流量。冲击反洗时,不得超过最高膨胀率。
定合理的混凝剂投加量。
4.3.4 介质过滤装置出力试验应按装置的设计流速运行,出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
4.3.5 运行周期试验应按照设计出力运行,并应根据过滤装置滤层压差和出水水质情况,确定过滤装置合理的运行周期。
4.3.6调试完成后,过滤装置的出水水质及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确定过滤装置的最大出力、出水水质、运行周期、反洗强度和反洗时间、直流凝聚加药量等控制参数,提出合理的运行方式。
4.4 超/微滤装置调试
4.4.1 超/微滤装置调整试验应包括:加药系统的调试、运行工艺参数试验、出力试验、出水水质试验。
4.4.2 加药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微滤装置加药系统的调试可按本规范第4.2.3 条执行。
2超/微滤装置运行中的酸、碱、杀菌剂的种类、剂量、投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