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3日
4 水系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2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
4.1.3 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然性、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4.1.4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1.5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系划定城市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
4.2 水域保护
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 5.
对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削减城市径流污染。
4.4 水生态保护
4.4.1 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4.4.2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
4.4.3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4.4.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4.4.5 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态特征。
4.4.6应统筹考虑流域、河流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水深条件、排水口布局、竖向等因素,在滨水绿化控制区内设置湿塘、湿地、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4.4.7 滨水绿化控制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蓄滞空间,并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经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
4.5 滨水空间控制
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