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56-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5日
5 接触轨
5.1 系统构成
5.1.1 接触轨系统应包括正极轨、负极轨、绝缘支撑装置、电分段装置、各种接头和端部弯头、隔离开关、避雷器等,其中正极轨和负极轨应通过馈电电缆和回流电缆与牵引变电所内直流正负极连接。
5.1.2 钢铝复合接触轨与磁浮车辆受流器间的受流关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375和《城市轨道交通钢铝复合导电轨技术要求》CJ/T414的规定。
5.1.3 接触轨及其轨间接头的载流量应满足最大牵引负荷的要求。
5.2 结构与材质
5.2.1 中低速磁浮交通接触轨受流方式宜采用侧部受流方式。
5.2.2 接触轨可采用工字形轨或C形轨。
5.2.3接触轨材质应具备耐磨、耐腐蚀、导流好的特性,钢铝复合轨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钢铝复合导电轨技术要求》CJ/T414的规定。
5.3技术要求
5.3.1 接触轨接触面中心线的安装误差在Y(横线路水平)方向和Z(横线路垂直)方向均不得大于±2mm。
5.3.2 道岔区的接触轨在各种布置方式下,应满足往复弯曲工况的抗疲劳要求及受流器平滑受流的要求,道岔区接触轨及其附件的工作寿命不应低于15年。
5.3.3 侧部受流的接触轨支撑跨距不宜大于4m。
10供电设备维护
10.0.1 供电系统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应采取预防与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周期检测,计划维修。
10.0.2日常维护作业应做到常规巡检与周期普检、重点抽检相结合。电气设备的检修、检测、试验方式应以现场为主,回送车间检修为辅。
10.0.3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应设置对供电系统进行日常巡视、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供电车间和供电工区。供电车间应设于车辆基地或综合检修基地内,对设有停车场的中低速磁浮交通,宜在停车场增设供电工区。
10.0.4 供电车间的规模应满足供电设备日常维护和中小修要求,设备大修宜委托专业工厂。供电车间应设置生产办公房屋、接触轨维护车辆的岔线及车库。
10.0.5供电车间生产房屋应包括:办公房屋、检修房屋、材料库及其他辅助房屋。沿线车站宜根据需要设置接触轨抢修工具间。
10.0.6 维护机构、所需房屋及人员岗位应结合供电系统维护作业的性质和供电设备沿线分散设置的特点进行配置,应满足发现供电故障时反应灵敏,排除故障快速、准确、及时的要求。
10.0.7 供电车间应配备接触轨维修工程车、电气设备维护所需的试验仪器及维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