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升船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升船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77-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4、6.5.16、6.7.5(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按许用应力法,正常工况下筒体结构许用应力不应大于40%材料屈服极限,非正常工况或特殊工况下筒体结构许用应力不应大于70%材料屈服极限。筒体受压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卷筒结构疲劳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有关规定。卷筒轴的疲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轴挠度不应大于其支承长度的1/3500。
2.5。钢丝绳与绳槽和压板槽的摩擦系数取值不宜大于0.08。
6.4.13 主提升机和牵引绞车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制动器应为常闭式,宜采用液压盘式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宜采用调压上闸,其制动荷载应按电动机额定输出力矩计算。不下水式钢丝绳卷扬垂直升船机驱动卷筒上的安全制动器制动荷载应按转矩平衡重重力计算,可控卷简上的安全制动器的制动荷载应按可控平衡重重力计算;下水式钢丝绳卷扬垂直升船机安全制动器的制动荷载应按承船厢下水过程和承船厢水满厢两种工况中的最大不平衡荷载计算。牵引绞车安全制动器的制动荷载应按非正常工况和特殊工况下的钢丝绳牵引力计算。工作制动器、安全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均不应小于1.5。
6.4.14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宜采用液压泵站集中控制。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应设置上闸和松闸到位检测装置。
6.4.15 垂直升船机主提升机安全制动系统产生的承船厢制动加速度取值应同时满足制动距离小于冲程条件以及对应冲击力下的设备强度安全条件,全平衡主提升机电动机处于发电状态时加速度绝对值不宜大于0.08m/s2,处于电动状态时加速度绝对值不宜大于0.30m/s2;下水式升船机主提升机安全制动系统制动时在主提升机电动机处于发电状态时加速度绝对值不宜大于0.08m/s2。
牵引绞车安全制动系统制动加速度绝对值不宜大于0.02m/s2,同时应对牵引绞车对应冲击力下的设备强度和船舶系缆力进行验算。
6.5.14 安全机构的受力撑杆应按最大荷载进行静强度和稳定性校核,静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3.0。
6.5.15 安全机构旋转螺杆的螺纹圈数不应少于4圈。旋转螺杆与螺母柱螺牙的计算接触圈数不宜大于2圈。
6.5.16 在锁定状态下安全机构螺杆与螺母柱的螺纹副必须可靠自锁。
6.5.17 4 套安全机构的荷载不均匀系数宜取1. 05~1.10,螺母柱片间荷载不均系数不宜小于1.05。
6.5.18 安全机构及其螺母柱应进行静强度校核。在本规范第6.5.13条规定的工况下,旋转螺杆与螺母柱螺牙根部的最大综合应力应小于材料的屈服极限;最大弯曲正应力应小于90%屈服极限;最大剪应力应小于55%屈服极限。安全机构其他相关构件的静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6.5.19 安全机构螺杆和螺母柱的螺纹副设计间隙值应根据承重结构和承船厢结构变形以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安装误差、传动系统间隙确定。
6.5.20螺母柱及其埋件的布置与结构应满足支承、传力、制造和安装的要求。
6.5.21齿条和螺母柱总高度应大于升船机最大提升高度与上下冲程之和。齿条和螺母柱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承载需要以及设备制造安装确定。
6.6 平衡重系统
6.6.1 升船机平衡重系统应包括平衡重组、钢丝绳组件、钢丝绳长度调节组件、平衡链及其导向装置、平衡重组锁定装置、钢丝绳润滑装置、平衡重轨道及埋件。
6.6.2 平衡重组应设置安全框架结构,在正常情况下安全框架不应承受平衡重的重量。框架上应设置纵、横两个方向的导向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