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88-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5.3.10、6.0.3(1)、7.0.4、10.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GB50388-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6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存在混合运输且轨道机车、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工作总台数为3台及以上的矿井。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宜采用局控系统:
1 大巷运输全部采用轨道机车运煤,设计生产能力小于
0.45Mt/a的矿井。
2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轨道机车工作台数为2台的矿井。
3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单轨吊车工作台数为2 台的矿井。
4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无轨胶轮车工作台数为3台、4台的矿井。
5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无轨胶轮车工作台数为2台,同一巷道有对向运行的车辆,且巷道宽度不满足错车需求的矿井。
6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存在混合运输且轨道机车、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工作总台数为2台的矿井。
4.2.3 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或车场可不列入监控系统和局控系统范围,可采用简控系统或无线司控道岔等其他简易信号装置:
1 采区车场或线路分岔点平均每小时通过的机车车辆在2组及以下。
2轨道运输线路复线或无轨胶轮车双车道区间平均每小时单方向通过的机车车辆在2组及以下。
3 轨道运输线路单线或无轨胶轮车单车道区间平均每小时双方向通过的机车车辆总数在2组及以下。
4.2.4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设计水平的服务年限,生产工作制度,各采区产量、生产周期,各井底车场、轨道运输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的煤、人员、材料、设备、矸石的运量、运距等;
5 区段、进路与联锁设计
5.1 区段设计流密度、平行作业等要求。
5.1.2 在轨道运输中可分为无岔区段和道岔区段,在无轨胶轮车运输中可分为行车区段和错车区段。
5.1.3 区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信号系统的控制范围入日处、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询问区段,需要时可设置多个询间区段。
2 运输信号系统的控制范围出口处、车场出口处宜设置离去区段,需要时可设置多个离去区段。
3 每个区间应设置不少于1个区段。
4 车场的装卸载线、人车线、存车线等出入口处应设置区段。
5 弯道或不便观察的线路宜单独划分区段。
6除道岔区段外,其他类型的区段长度应满足运行车组的最大长度及间隔距离的要求。
5.1.4轨道运输信号系统的区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运输线路的分岔点处应设置道岔区段,每个道岔区段不宜超过3组电控道岔,渡线道岔两侧应分别设置道岔区段。
2 道岔区段的长度应满足调车作业、平行作业、进路分段解锁等要求。
3 调车线应设置区段,区段长度应满足调车作业的要求。
5.1.5 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的区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错车区应设置错车区段,其他路径可设置为行车区段。
2 双车道区间中的每一个车道应分别设置行车区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