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8.1 一般规定
8.1.1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
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
8.1.2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时,应考虑近远期结合。
8.1.3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工程量,节约用地。
8.1.4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当需斜交时,交叉角应人于或等于45°。
8.2 立体交叉
8.2.1 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 对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4 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6 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31
3 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4 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3.3.4 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13.3.5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的道路平、纵、横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内外侧在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时,应在洞口内外设置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 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 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宜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3 当隧道长度人于100m时,隧道内的道路最人纵坡不宜大于3.0%;当受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5.0%。
4 洞口外道路应满足相应等级道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
5 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13.3.6隧道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和适应于地层特性和环境要求的施工方法。
13.3.7 隧道防排水设计应保证隧道结构、设备和行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并应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保护。
13.3.8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应根据道路功能、类别、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13.3.9 对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拟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