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5.4 泵房设计
I 水泵配置
5.4.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备用泵宜为1台。工作泵台数不小于5台时,备用泵宜为2台;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立交道路的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1性设置备用泵。
作扬程与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能安全稳定运行。2台以上水泵并联运行合用一根出水管时,应根据水泵特性曲线和管路工作特性曲线验算单台水泵工况,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5.4.3 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5.4.4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m/s~1.5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m/s~2.5m/s。
5.4.5非自灌式水泵应设引水设备,并均宜设备用。小型水泵可设底阀或真空引水设备。
Ⅱ泵房
5.4.6 水泵布置宜采用单行排列。
5.4.7 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操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2 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6.11.17 进入灌溉田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质标准的规定。
开
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I 一般规定
6.12.1 污水再生利用的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质标准的规定。
6.12.2 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主要包括: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和自然处理等工艺单元。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用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深度处理
6.12.4 深度处理工艺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参照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6.12.5 深度处理采用混合、絮凝、沉淀工艺时,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宜采用300s-1,混合时间宜采用30s~120s。
6.12.6絮凝、沉淀、澄清、气浮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絮凝时间为5min~20min。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2.0h~4.0h,水平流速为
4.0mm/s~12.0mm/s。
3 斜管沉淀池的上升流速为 0.4mm/s~0.6mm/s。
4 澄清池的上升流速为0.4mm/s~0.6mm/s。
5 气浮池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6.12.7 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滤池的构造、滤料组成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采用。
2 滤池的进水浊度宜小于10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