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²)。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5
8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人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1.9(取消该款)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