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83-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5.2.6、5.4.1、5.4.3、6.1.1、6.3.1、9.1.1(3)、9.3.2、10.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4日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息公开
2.1.1井下消防、洒水fire protecting, sprinkling in under -ground coalmine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2.1.2 喷雾water spraying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为10μm~200μ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
2.1.3 湿式凿岩wet drilling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入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
2.1.4 煤层注水water infusion for the coal seam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入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风流净化水幕water curtain for air cleaning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water outlet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7 消火栓 hydrant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2.1.8固定灭火系统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6 用水点装置
6.1 灭火装置息公开
6.1.1 并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 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 采区各上、下山口;
3) 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 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
5) 掘进巷道迎头;
6)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 胶带输送机机头。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览专用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平或倾斜巷道每隔 100m。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 DN50 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