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0-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1、4.5.12、10.2.2、11.2.7、11.7.6、11.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4油气收集
4.1 一 般规定
4.1.1 油气集输设计应根据技术经济对比情况确定布站方式,可在一级布站、二级布站或三级布站方式中优选,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半级布站方式。
4.1.2 计量站、接转站、放水站和脱水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SY/T0049的规定。计量站管辖油井数宜为8口~30,集油阀组间管辖油井数不宜超过50口。
4.1.3 稠油油田油气集输分井计量装置宜依托采油井场集中设置。当采用蒸汽吞吐放喷罐时宜依托站场设置。
4.1.4 油田油气收集的基本流程宜采用井口不加热单管流程、井口加热单管流程、双管掺液流程、单管环状掺水流程。各典型流程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SY/T0049的规定。根据油田实际情况,可采用单井进站或多井串接进站流程。
4.1.5油井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油田,宜采用管道集输;油井分散的油田或边远的油井,宜采用汽车拉运、船运等集输方式。
4.1.6 设计时,油井最高允许井口回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采油井宜为 1. 0MPa~1. 5MPa;
2 稠油油井宜为0.6MPa~1. 5MPa;
3 特殊地区机械采油井可提高到2 5MPa;
4 自喷井可为油管压力的0.4倍~0.5倍。
4.1.7 油田伴生气集气工艺应结合油气集输工艺流程,通过技术经济分析,选择油气混输或油气分输工艺。集气应充分利用油气
9 自动控制及油气计量
9.1 一 般规定
9.1.1 油气集输站场自控设计应满足工艺过程操作稳定、安全、经济运行的需求。仪表控制系统或计算机控制系统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原油脱水站、原油稳定站、天然气处理厂、集中处理站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他站场可根据输人输出点数量,选用仪表控制系统或小型计算机控制系统。
2 油气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对调节精度要求不高的设施、装置,结合工艺、设备特点宜选用自力式、机械式、基地式控制仪表或装置。
3 当需要在控制中心远程监控和管理井场、站场的工艺生产过程时,宜采用由井场远程终端装置(RTU)和站场控制系统构成的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SCADA)。
4需要实现数据远传的井场,应利用丛式井、加密井等生产方式或布并工艺,简化自动化设施。
9.1.2 油气集输站场仪表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容量应按仪表及计算机控制系统用电总负荷的1.2倍~1.5倍确定。
2 井场和计量站宜采用普通电源供电,其他站场可根据仪表用电负荷等级确定采用普通电源或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当采用UPS供电时,后备时间应按UPS的额定负荷计算,不应少于30min。
3 仪表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23和《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