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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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4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5.2.3、5.2.4、7.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8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4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

4.1 一般规定

4.1.1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沿线城镇规划、公共安全和管道保护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地质、气象等条件。

2 应选择地形起伏小,便于运输和施工管理的区域。

3 不得穿过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及仓库区、危险物品场区等;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4不得穿过水源保护区、工厂、大型公共场所和矿产资源区等。

5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

6 应避免或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公路和地铁等障碍和设施。

4.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根据敷设形式、所处环境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 的有关规定。

4.1.3 敷设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地区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小于或等于12幢;

2)二级地区: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大于12幢,且小于80幢;

3)三级地区: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大于或等于80幢,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管道与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或人员聚集的运动场、露天剧场(影7

12 电气与通信

12.1 电气

12.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内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明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系统可为三级负荷。

12.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12.1.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12.2 防雷及防静电

12.2.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12.2.2 液化石油气罐体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关规定。

12.2.3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4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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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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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4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5.2.3、5.2.4、7.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8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4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

4.1 一般规定

4.1.1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沿线城镇规划、公共安全和管道保护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地质、气象等条件。

2 应选择地形起伏小,便于运输和施工管理的区域。

3 不得穿过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及仓库区、危险物品场区等;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4不得穿过水源保护区、工厂、大型公共场所和矿产资源区等。

5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

6 应避免或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公路和地铁等障碍和设施。

4.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根据敷设形式、所处环境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 的有关规定。

4.1.3 敷设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地区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小于或等于12幢;

2)二级地区: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大于12幢,且小于80幢;

3)三级地区: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大于或等于80幢,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管道与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或人员聚集的运动场、露天剧场(影7

12 电气与通信

12.1 电气

12.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内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明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系统可为三级负荷。

12.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12.1.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12.2 防雷及防静电

12.2.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12.2.2 液化石油气罐体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关规定。

12.2.3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4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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