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39-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5.3.2(3、4)、6.3.2(15)、6.4.6、9.4.4、14.2.4、14.2.7、14.3.8、15.3.1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30日
7.3 检测和控制方案
7.3.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应至少配备两台互为备用的操作站。重要数据应有历史记录,数据采样周期应从1s到24h,历史数据保存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
7.3.2 蒸煮、配碱、漂白等工序的各种化学溶液宜采用批量加入控制和液位高低限报警功能。
7.3.3有液位监控要求的白水池、污水池、黑液池等,宜就地实现液位的高低限报警和自动控制。
7.3.4 液态化学品储存区宜设置液位监控系统。
7.3.5 在制浆车间和浆板车间的备浆浓调节点,宜设置浆浓自动控制系统。
7.3.6 环境中可能存在有毒或可燃气体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7.3.7 计量仪表信号宜接入分散型控制系统(DCS)集中显示和记录。
7.3.8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应配备包括自动紧急停机、报警与联锁等安全控制系统。
7.4 控制设备选型住
7.4.1模拟信号应采用国际标准信号制,现场仪表传输信号宜采用4mA~20mA。
7.4.2 变送器的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就地指示仪表的测量精度宜为1.5级~2.5级之间。
7.4.3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的有关规定;
2 宜采用开放式系统,过程控制层级可采用工业以太网;
3 服务器、操作站及触摸屏等宜选用工业级设备。
14.4.5 碱回收产生的绿泥、石灰渣、砾石等固体废物应送固体垃圾填埋场填埋。
14.5噪声控制
14.5.1 噪声较大的设备宜集中设置,并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或隔振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14.5.2 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当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达不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4.6绿部
14.6.1 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14.6.2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及废水处理站(场)的绿化布置宜选择观赏性强、美化效果好且能吸收有毒、有害气体的花卉和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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