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34-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5.3.4、6.6.3、12.3.4、12.3.7、12.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30日
9.4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9.4.1煤矿瓦斯发电工程,应装设为继电保护的控制、信号、保护、自动装置等控制负荷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断路器操作机构等动力负荷及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供电的蓄电池组。蓄电池组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随瓦斯发电机组等设备配套的直流电源系统应遵从主设备要求。
9.4.2 蓄电池组可设置1组,当机组总容量超过10MW时或发电机组数量超过20台时,宜装设2组。
9.4.3 选择蓄电池组容量时,站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供交流不间断电源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9.4.4 当瓦斯发电工程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交流不间断电源应采用在线式。当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作为站用备用电源时,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
9.4.5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5 电气测量仪表住
9.5.1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接入系统设计的要求。
9.5.2 对有碳减排量交易要求的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电能计量装置,还应满足碳减排量交易对电能计量的要求。
9.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9.6.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17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7.1 一 般规定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1.2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宜单独设置安全卫生教育用室,宜单独或依托煤矿设置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并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17.2劳动安全
17.2.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应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7.2.2 建(构)筑物及作业场所应设计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
17.2.3 建(构)筑物及作业场所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爆炸危险性区域划分。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含电气设施、工艺系统)、厂房的设计,应按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
17.2.4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17.2.5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17.2.6各车间转动机械的所有外露的转动、传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或安全距离;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平台或沟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防护栏杆或盖板;直爬梯应设护笼。
17.2.7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