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5-2015,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1.5、3.1.6(3、4)、3.3.4、3.3.7、3.3.9(1)、4.1.3(3)、4.1.4(3)、4.1.7(2)、4.2.2(2)、4.3.2(2)、5.2.6、5.3.3(1、2)、5.3.4、5.3.7(1)、6.3.6、7.1.1、7.2.1、7.2.2(1)、7.2.4、7.3.1、7.3.2、7.3.3(1、2)、7.3.4、7.3.5、7.4.7、8.1.3、8.1.4、8.1.5、8.1.6(1)、8.1.7、8.2.1、8.2.5(1)、8.3.1( 1)、8.3.2(1)、8.3.8、8.4.1(4)、8.4.3(6)、8.5.1、9.2.2、9.2.5、9.2.6、9.5.4(4)、9.5.6、9.5.7、10.1.8(1、2)、10.2.8(1)、10.2.9(2、3)、10.2.20、10.2.23(2)、10.3.1(1、3)、12.2.2、12.4.1、12.5.3、12.6.3、12.6.8、13.2.3、13.2.7、13.2.12、13.2.16、13.5.1、13.5.10、13.5.12(1、2、3、4)、13.5.13、13.5.14、13.6.1(1、2、3、4、5、6)、13.6.2、13.6.3、13.6.7、14.1.6、14.1.7(2、5)、15.1.1(5 )、15.2.3、15.2.6、15.2.9、15.3.1、15.3.3、17.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30日
5井下开采
5.1 采区布置
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首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煤层赋存条件稳定、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的块段;
3 应能保证采区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长,并应有利于采区的正常接替;
4 应避开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应少;
5 应位于井底车场或主井井底附近,工程量应省,贯通距离应短。
X5.1.2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同一煤层的一翼不应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时,不应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
5.1,3矿并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第2.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保证合理集中生产和采区正常接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5.1.4 在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情况下,矿井除预抽瓦斯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支护材料场应配备装卸堆存的机械设备;
5 支护材料场应有消防通路;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消防通路确有困难时,应加强消防设施;
6 易于泥泞的场地应加固或铺砌。
10.2.24 矿井宜规划通勤车辆停车场和职工自驾车停车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宜设在工业场地以外靠近人流出入口的位置。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交通繁忙的外部公路上,不应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2 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位,通勤车辆停车场还应设置职工候车和司机休息设施;
3 通勤车停车场面积指标宜为100m²/辆车,自驾车停车场面积指标宜为30m2/辆车
4 停车场用地不应列入矿井建设用地。
用
10.2.25与工业场地统一布置的单身宿舍区应根据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绿化和视觉卫生等要求,以满足日照间距为基础,合理确定朝向和间距;并宜设职工业余活动场所或设施。
10.2.26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建(构)筑物功能、环境保护、道路及管线布置统一规划,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场地内原有树木和绿地。工业场地宜立体绿化,并宜提高绿化覆盖率,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率不应超过 20%,且不宜小于15%;
2 场前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和美化效果。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并应满足道路视距的要求。主干道两侧可由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地面及地下管线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的要求。加油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3 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并应按乔木与灌木、速生树与慢生树、常绿树与落叶树等树种兼顾的要求搭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