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9-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2、4.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5 流量测验成果检查和分析
5.1 检查内容与方法
5.1.1 单次流量测验成果应按“随测、随算、随整理、随分析”的原则进行检查分析。现场发现测验工作中有差错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5.1.2 单次流量测验成果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测验过程及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
2 流量测验成果的合理性;
A3 流量测次布置的合理性。
5.1.3 测点流速、水深和起点距测量记录的检查,应在现场对每一项测量和计算成果,结合测站特性、河流水情和测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绘垂线流速分布曲线图,检查分析其分布的合理性。当发现有反常现象时,应检查原因;有明显的测量错误时,应进行复测;
点绘垂线平均流速或浮标流速横向分布图和水道断面图,对照检查分析垂线平均流速或浮标流速横向分布的合理性。当发现有反常现象时,应检查原因;有明显的测量错误时,应进行复测;
3 潮流站采用代表线施测时,应点绘代表线流速过程线图,检查分析流速变化过程的连续性、均匀性和合理性;
4 采用固定垂线测速的站,当受测验条件限制现场点绘分析图困难,或因水位急剧涨落需缩短测流时间时,可在事先制作的流速、水深测验成果对照检查表上,现场填入垂线水深、测点流速、垂线平均流速的实测成果,与相邻垂线及上一测次的实测成果对照检查。
2)河床是大卵石、乱石组成或分流串沟较多的;
3)为了特殊的服务需求,流量资料精度要求较高的;
4 在水情变化急剧而又因没有进行简测的分析,不能使用少线少点法时,测速垂线数目可酌量减少;但水面宽小于50m时不宜少于5条,且应使其测流精度不低于浮标法的精度;
5 代表线法测速垂线的数目和布设位置宜根据各种水情变化情况分析多套方案(多线和少线的),以便视测验条件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情况:
1)主流摆动剧烈或河床不稳定的时期和测站,垂线不宜过少;
2)垂线较少时,应尽量避免布设在流速脉动特别大的地点;
3)垂线应优先布设在主流部分;
地形、流速横向分布及河床稳定程度等予以分析,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酌情减少。
XB.12.10 垂线测点数目(p)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进行精简分析的水文站,应收集多点法实测资料,进行精简分析,确定垂线测点数目;
2没有条件进行精简分析的水文站和新布设的测流断面,为避免少点法的随机误差对断面流量有较大影响,宜采用二点法(畅流期)或三点法(冰期)。在垂线流速分布很不规则的垂线上,只要水深足够,宜采用五点法(畅流期)或六点法(冰期);
3 为了缩短测流历时,提高测流成果精度,遇下列情况可采用一点法测速:
1)水位涨落急剧,用正常的流速测点数测速会使测流过程的水位涨落差超过本规范相应规定时;
2)大风浪及其他原因,仪器准确定位困难时;
3)卵石或乱石河床,测河底附近测点会有碰坏仪器时;
4)冰期流冰严重,测流安全受到影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