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炼钢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炼钢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9-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5、5.3.15、6.1.8、7.1.8、7.1.9、8.1.6、8.1.7、18.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炼钢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9-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8日
5 转炉炼钢
5.1 总体工艺设计
5.1.1 转炉炼钢车间设计应根据产品大纲,确定转炉公称容量、转炉座数和炉外精炼的配置。
5.1.2 转炉炼钢车间内转炉座数宜配置2座或3座,不宜大于4座,不应设置备用炉座。多于3座转炉的车间,转炉宜分组分开布置。
5.1.3 转炉的公称容量应为炉役期的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应为公称容量的1.05倍~1.10倍,转炉生产宜采用分阶段定量法操作。
5.1.4 转炉吹炼炉座的年生产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1.4-1)N = 365 − n1 − n2 − n3
(5.1.4-2)式中:Q每一吹炼炉座年产合格钢水量(t/a);
转炉炉役期内每炉平均出钢量(t/炉);
每炉钢平均冶炼周期(min/炉);
N转炉的年有效作业天数(d/a);
n1年修炉天数(d/a);n2年日常计划检修天数(d/a);
n3——年车间集中检修天数(d/a);
n4——年生产耽误天数(d/a)。
5.1.5 转炉炼钢车间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系统宜包括主厂房、铁水预处理站、废钢配料间、炉渣间、烟气净化及煤气回收设施、余热蒸汽回收设施;
2 辅助生产系统宜包括铁合金贮运设施、散状原料贮运设
定余量。
10.5.5 炼钢车间中需调速的电动机宜采用交流变频装置。
10.6电气工程
10.6.1 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10.6.2 炼钢车间的电气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10.6.3 炼钢车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0.6.4 炼钢车间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6.5 炼钢车间的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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