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试听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试听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91-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1 总则
1.0.1 为提高试听室工程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确保质量,并结合音质主观评价对声学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试听室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声学设计应包括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声学设计。
1.0.4 声学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设计能力,并应完成试听室的声学中间测试。
1.0.5 试听室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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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与质量验收
7.1 施工准备息公开
7.1.1 试听室工程应具有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7.1.2 试听室工程宜选择具有声学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7.1.3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进行短期的声学工程技术培训,并应对设计图纸进行细致的技术及质量标准交底。
7.1.4 施工单位应编制严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增设声学专业技术审核。
7.1.5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的隔声性能进行检查确认。
7.1.6 施工前,应按下列要求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应做进场验收记录。
1试听室工程所用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技术资料及配件应齐全;
试听室工程所用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3 吸声材料应有吸声系数的测试报告,隔声材料应有隔声性能的测试报告。
7.2 分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7.2.1 试听室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隔声门窗工程、吸声装修工程、隔声装修工程和声学装修构件制作安装工程分别进行。
7.2.2 各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施工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均应符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