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1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10日
2基本规定
2.0.1 监管单位在实施焚烧厂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编制应针对焚烧厂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并应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2.0.2 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焚烧厂概况;
2 焚烧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
3 监管工作范围;
4 监管工作依据;
5 监管工作目标;
6 监管工作内容;
7 焚烧厂监管的组织形式;
8 焚烧厂监管的人员配备计划;
9 焚烧厂监管的人员岗位职责;
10 监管工作程序;
11 监管工作方法及措施;
12 监管成本核算;
13 监管总结与考核。
2.0.3 监管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监督检查;
2 发现问题,与焚烧厂运行方沟通确认,并按照本标准附录 A的要求填写问题记录表;
3 提出整改建议;
4 运行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研究解决方案;
5 督促整改落实并复查;
飞灰的运出或暂存登记,定期核查在厂外的处理情况,并记录运出飞灰量和在处理厂的处理量。
3.6 渗沥液处理监管
3.6.1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运行管理重要环节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导排系统应保持畅通,避免渗沥液在垃圾池内聚集;
2 应根据渗沥液产生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渗沥液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要求;
3 送往厂外处理的渗沥液,应对出厂渗沥液量和厂外处理量的记录资料进行核查;
4 采用膜处理工艺处理渗沥液的焚烧厂,应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发现违规排放应及时处理。
3.6.2 应每天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情况。
3.6.3 应每周对渗沥液排放水质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6.4 应将排放污水水质的在线监测数据以表格和曲线两种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并应储存大于1年的监测数据。
3.7安全管理
3.7.1 监管人员应监督焚烧厂运行方对下列操作执行操作票制度:
1 焚烧炉的启停操作;
2 汽轮机的启停操作;
3 发电机并网与解列;
4 烟气净化系统的启停操作;
5 主变压器及主要电气设备开关停送电操作。
3.7.2 监管人员应监督焚烧厂运行方对以下工作执行工作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