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76-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1、6.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2日
1 总则
1.0.1为了降低橡胶产品生产的综合能耗,提高设计质量,建设节能型企业,促进橡胶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工厂工程项目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
1.0.3节能设计是各专业设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中,各专业应以本专业的设计标准为基础,按本规范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
1.0.4 主要耗能设备宜选用高效节能型或低能耗产品,各专业设计宜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节能效果好、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案,并应选用经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
1.0.5 工程设计中,综合能耗指标(吨标准煤/吨三胶、吨标准煤/吨轮胎)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三胶或轮胎应以合格品量计算。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各种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的有关规定。节能设计专篇应按本规范附录D编写。
1.0.6 综合能耗计算结果应与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因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不同而造成的差别,应根据地区类别选取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0.7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给排水节能设计
7.1 一 般规定
7.1.1橡胶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用水系统、水质标准、用水量及当地水资源、市政供水情况选用水源。
7.1.2 橡胶工厂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在满足生产工艺、职工生活、消防及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遵循节水、节能原则,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
7. 2 给水系统
7.2.1 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
1 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GB50648的有关规定;
3生活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4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2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水量、水质、水压及水温的不同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3 生产及辅助生产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7.2.4 间冷开式系统循环水的浓缩倍数应在3.0~5.0之间,并应采用水质稳定处理及采取杀菌灭藻措施。
7.2.5 直冷开式系统循环水的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循环水处理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环保排放要求确定工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