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0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5日
1总则
1.0.1 为促进磷矿尾矿砂在城镇道路基(垫)层工程中的综合利用,确保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道路磷矿尾矿砂基层、垫层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磷矿尾矿砂的应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1.0.4 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基(垫)层应在路基强度及沉降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施工。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长度不小于100m的道路试验段。
3.1.2 基(垫)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的附加宽度。
3.1.3 基(垫)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3.2准备工作
3.2.1 新建道路路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3.2.2 各种原材料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3.2.3 应根据工程进度按计划集中备料,并根据工程进度、运输距离、拌合速度、摊铺速度等因素确定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以取得最佳的施工效率。
3.2.4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d~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消解石灰应控制好用水量,使石灰能充分消解,并应保持含水量在25%~35%。消解生石灰用水量可为生石灰重量的65%~80%。
3.2.5 当湿排粉煤灰含水量大于40%时,应堆高沥水,干排粉煤灰应加水湿润,其含水量均宜保持在25%~35%,并应防止雨淋或灰粉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