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03-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16日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矿物掺合料 mineral admixture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具有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1.2 粉煤灰 fly ash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粉煤灰按煤种和氧化钙含量分为F类和C类。
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燃烧收集的粉煤灰。
C类粉煤灰——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由褐煤或次烟煤燃烧收集的粉煤灰。
2.1.3 粒化高炉矿渣粉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从炼铁高炉中排出的,以硅酸盐和铝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2.1.4 硅灰 silica fume从冶炼硅铁合金或工业硅时通过烟道排出的粉尘,经收集得到的以无定形二氧化硅为主要成分的粉体材料。
2.1.5 石灰石粉 ground limestone以一定纯度的石灰石为原料,经粉磨至规定细度的粉状材料。
2.1.6 钢渣粉 steel slag powder从炼钢炉中排出的,以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消解稳定化处理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2.1.7 磷渣粉 phosphorous slag powder用电炉法制黄磷时,所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4.3.3矿物掺合料的验收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物掺合料的验收应按批进行,符合检验项目规定技术要求的方可使用。
2 当其中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应降级使用或不宜使用;也可根据工程和原材料实际情况,通过混凝土试验论证,确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方可使用。
4.4 矿物掺合料存储
4.4.1 矿物掺合料存储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
4.4.2 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使用前应按本规范第4.3.2条和第4.3.3条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