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20-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29日
3标志分类
3.0.1 城镇供热系统标志可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3.0.2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
3.0.3专用标志可分为管线标志、设施标志和供热厂、站内管道标志。专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供热系统设施特有的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
7 使用与维护
7.1 一 般规定
7.1.1 标志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
7.1.2 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
7.1.3 在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入口处,宜将该区域涉及的多个安全标志组合使用,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7.1.4当供热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应在穿(跨)越两侧及水域适当位置设置标志。
7.2 使用
7.2.1 在固定位置使用安全标志及供热设施名称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2 标志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等安装方式;
3 标志安装应牢固;
4 标志采用悬挂式安装时,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7.2.2 地面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转角、三通、补偿器、末端等处应设置地面标志;
2 地面标志宜设置在管线上方的地面;
3 直线管段设置地面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200m。
7.2.3 地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标志的设置不得妨碍通行;
2 地上标志有标注的一侧应朝向道路。
7.2.4 地下警示带宜敷设在距供热管顶300mm~500mm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