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983-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3 基本规定
3.0.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工程设计阶段相适应,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建造五个勘察阶段。勘察阶段可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资料完整程度适当合并。
3.0.2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场址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球化学等岩土工程条件,并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天然屏障特性、岩土工程特性和适宜性作出合理的评价。
3.0.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前期准备、现场工作、资料整理、成果验收的程序进行。
3.0.4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场地,可划分为处置区、缓冲区和辅助建(构)筑物区,应按各分区的工程特点进行勘察。
3.0.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适宜性评价,可分为适宜、不适宜和需专门研究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为适宜场地:
1)地震基本烈度在Ⅶ度和Ⅶ度以下,地质构造简单,不存在活动断裂,长期地质稳定区;
2)天然屏障分布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性分级很弱到微,且具有强吸附性;
3)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不发育;
4)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包气带厚度大,场区边界离水源的距离不小于500m。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为不适宜场地:
1)地震基本烈度在X度和度以上,地质构造复杂,存在活
6勘察方法
6.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测绘与调查
6.1.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测绘与调查,应主要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施工建造阶段进行。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遇专门的地质问题时,应作必要的补充测绘和调查。
6.1.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测绘与调查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不应小于场址附近范围,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测绘与调香不应小于场址区;
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处置场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相邻的水文地质单元,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处置场在内的水文地质单元和相邻有水力联系的水文地质单元;
3应包括影响处置场建设的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范围及其生成发育地段。
6.1.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的比例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选用1:5000~1:25000;可行性研究阶段宜选用1:1000~1:2000;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扩大比例尺;
2 对处置场建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均应绘制,填图单元的最小尺寸应为图上2mm,测绘宽度不足2mm时,可扩大比例尺表示;
3 处置场场地的地质界线、地质体、实测地质剖面及地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