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 、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1 总则
1.0.1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含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离校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土建
5.0.1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屋架下弦或梁底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且净高不宜小于4m。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当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天窗。
5.0.2 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A5.0.3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的出入和操作管理。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5.0.4 机器间宜采用耐磨防油地面,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储气罐间的外窗宜采取减少日晒的措施。
5.0.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5.0.6隔声值班室或控制室、配气台间宜设置观察窗。
5.0.7 空气压缩机的基础应根据环境要求采取隔振或减振措施。
双层布置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基础应与运行层脱开。
5.0.8 有发展可能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扩建端应便于接建。
5.0.9压缩空气站地面、楼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