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54-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8.3.7、9.1.5、9.2.3、9.3.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6.1.1 采用分选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生活垃圾类别可分为替代燃料、替代原料、厨余物、金属物。
6.1.2塑料、纸类、竹木、橡胶、纺织物等可燃组分,可作为水泥生产的替代燃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等厨余物,可在分选处理后做进一步处置。可燃组分和厨余物的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
1 工业分析:热值、水分,灰分、热稳定性;
2 元素分析与 K、Na、S、Cl的含量分析。
6.1.3生活垃圾中混杂的玻璃、砖瓦、渣土、石子等不可燃组分,可作为水泥生产的替代原料。不可燃组分的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SiO2,Al2O5、Fe2 O5、CaO、MgO、K2O、Na2O的化学成分分析;
2K、Na、S、Cl的含量分析。
6.1.4金属物可进行回收处置。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6.21 采用分选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生活垃圾预处理品作为替代原料、燃料的品质应满足水泥熟料产品方案的要求。
6.22 作为替代原料的生活垃圾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iO2、A12O3、Fe2O3、CaO 等有用成分灼烧基含量总和应达到80%以上;
2 K2O、Na2O、S、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并应最终满足水泥熟料产品的质量要求。
9环境保护
9.1 一 般规定
9.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9.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方案应满足环保要求。排放物中所含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9.1.3 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1.4生活垃圾预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密闭,垃圾处置全过程均应采取防腐、防渗、防冲刷浸泡、防异味扩散等措施。
9.1.5 分选处置工艺的可燃性垃圾组分、直接处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化气、烟气必须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850℃以上的区域投入。投入区域温度高于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1s;投入区域温度在850℃~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2s。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9.21生活垃圾处置中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
9.22 渗滤液及污水可直接喷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处置,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
9.23 需排放的渗滤液及污水必须进行处理,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
9.24 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异味控制及处理设施。
9.3 异味处置及烟气排放
9.3.1 垃圾处置工艺应设置异味气体净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