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958-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5总图运输
5.0.1 常规岛的总体规划应是核电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应与核电厂总体规划协调统一。
5.0.2常规岛总体规划应依据电厂规划量和生产、施工、安全和运输的要求,结合建厂条件,对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5.0.3 汽轮发电机组采用直流冷却供水时,取水口与排出口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温排水要求。
5.0.4 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布置应满足核电厂安全保卫规定,应合理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
5.0.5 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布置应满足人货分流的要求,厂区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
5.0.6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布置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非居住区内场地。
5.0.7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各建筑物、构筑物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象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的规定。
5.0.8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布置应按生产功能做到分区明确、布置紧凑。
5.0.9 冷却塔宜布置在地质均匀地段,并应满足环保要求。
5.0.10 常规岛的布置应避免汽轮发电机飞射物对核安全物项的影响。
5.0.11 氢气站应单独布置,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
5.0.12 汽轮发电机厂房室外地坪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高潮位0.5m。
11.3.2 主开关站和 220kV备用电源开关站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式六氟化硫气体绝缘金属全封闭组合配电装置。
11.3.3 主变压器至高压配电装置的连接,宜采用气体绝缘管道V母线。
11.4 交流厂用电系统
11.4.1 交流厂用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厂用电系统设计准则》NB/T20051的规定。
11.4.2 高压厂用电的电压等级应采用6kV 6. 6kV或10kV,中性点宜采用不接地方式。
11.4.3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低压厂用电电压等级宜采用380V,中性点宜采用直接接地方式,并宜采用380V/220V三相四线制。
11.4.4 高压厂用电源应由发电机出口断路器与主变压器之间引接,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方式。
11.4.5 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和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宜按换算系数法或轴功率计算法计算。
11.4.6常规岛应设置 380V应急电源母线,应急电源母线应由核岛应急母线供电。
11.4.7与电厂生产无关的负荷不应接入厂用电系统。
11.5照明系统
11.5.1 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的规定。
11.5.2照明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宜设专用的照明隔离变压器,并宜采用分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