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87-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9日
1 总则
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宽频带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在材料背后设置空气层或增加多孔吸声材料的厚度、面密度;
4 低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为增加吸声频带宽度,可在共振腔内填充适量的多孔吸声材料;
5 室内湿度较高或有清洁要求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薄膜覆面的多孔吸声材料或单、双层微穿孔板等吸声结构。
7.3.2 吸声处理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需吸声降噪量较高、房间面积较小的吸声设计,宜对屋顶、墙面同时进行吸声处理;
2 所需吸声降噪量较高、车间面积较大时,车间吸声体面积宜取房间屋顶面积的40%或室内总表面积的15%,对于扁平状大面积车间的吸声设计,可只对屋顶吸声处理;
3 声源集中在车间局部区域而噪声影响整个车间的吸声设计,应在声源所在区域的屋顶及墙面作局部吸声处理,且宜同时设置隔声屏障;
4 吸声降噪设计宜采用空间吸声体的方式;空间吸声体宜靠近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