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纤厂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光纤厂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45-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5.1.5、7.3.2、7.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9日
1 总则
1.0.1 为使光纤厂工程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满足光纤生产的工艺要求和生产环境要求,做到技术先进、保证质量、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并符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光纤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不适用于光纤预制棒生产厂的工程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
1.0.3 光纤厂工程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房城乡1
7电气设计
7.1 供电
7.1.1 光纤厂拉丝间和拉丝塔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为之级负荷,其余宜为三级负荷。
7.1.2 光纤厂拉丝塔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7.1.3 拉丝塔循环冷却水系统宜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7.1.4 光纤厂变电站的布置宜靠近主要用电负荷中心。
7.1.6 工艺设备负荷与其他负荷宜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变压器分别供电。
X7.1.7 厂房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7.1.8光纤厂房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50611的有关规定。
7.2照明、配电与自动控制
7.21 光纤厂房洁净区内照明灯具宜采用不易集尘、便于清洁、吸顶明装的高效荧光灯。
7.22 成品库应采用黄光照明。
7.23 拉丝间各层平台均应设置照明。
7.24 光纤厂房拉丝间、筛选/复绕间、测试间照明照度值宜大于或等于3001x,库房、参观走廊、工作平台、动力站房等区域照度值宜为1501x~200lx。
7.25 光纤厂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带电导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