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19-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4.4.3、4.8.5、5.4.1、5.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8日
1总则
1.0.1 为规范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以电热膜为主要加热元件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当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时,电热膜供暖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4 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检验、调试及验收
6.1 一 般规定
6.1.1 电热膜供暖系统检验、调试及验收应做好记录、会签文件、立卷归档。
6.1.2 电热膜供暖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1电热膜、温控器、绝热材料、电线、专用电缆等的质量;
2 原始地面、绝热层、填充层、面层等施工质量;
3 电热膜安装质量;
4 隐蔽前和隐蔽后电热膜的功率(测量电阻法)、绝缘电阻;
5 温控器安装质量;
6回路、系统试运行调试。
6.1.3 电热膜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不得运行使用。
6.2 调试与试运行
6.2.1 电热膜供暖系统在施工完毕且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满及饰面层允许受热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6.2.2 电热膜供暖系统的运行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节能工程施工完成,门窗安装封闭结束;
2 建筑内部湿作业完成;
3 调试与试运行具备正常供暖和供电的条件。
6.2.3 电热膜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配合按调试方案进行。
6.2.4 电热膜供暖系统初始通电加热时,每天升温不宜大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