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氨纶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氨纶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29-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5.5.4、5.5.5、5.9.4、6.4.2、7.2.2、9.3.3、9.3.5、9.5.1、9.5.4、9.5.5、10.3.6、12.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3 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工艺设计应满足先进、可靠、安全、环保、节能、节约原材料和循环利用的要求,应选用运转效率高、运行稳定、维修方便、节能的设备。
3.1.2 工艺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储存宜包括液态PTMEG、液态 MDI 槽车卸料至原料储罐;固态PTMEG储存,MDI冷库储存,添加剂和纺丝油剂的存放等。
2 聚合宜包括PTMEG输送、MDI准备、预聚合、聚合、添加剂添加、聚合物溶液储存和输送。
3纺丝宜包括过滤、纺丝、上油、卷绕落筒、存放、分级包装和产品入库4辅助单元宜包括聚合单元的混合胺调配、添加剂调配、滤芯清洗、原料及辅助原料的化验等,纺丝单元的纺丝热风系统、尾气淋洗系统、热媒系统、聚合和纺丝热水系统、油剂准备、组件清洗、半成品及成品的物理性能检验、机电维护保养等。
5 溶剂精制及储存单元宜包括新鲜溶剂卸料、储存和输送、回收溶剂的蒸馏脱水、精馏脱酸等。
3.1.3 工厂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合装置应以100%负荷下的聚合物产能为计算依据,并应以“t/d”计;
2 纺丝装置应以产品方案中各典型纤维产品的平均纤度以及100%负荷下的成品纤维产能为计算依据,并应以“t/a”计。
3.1.4生产能力的操作弹性宜为设计能力的80%~110%。
11动力
11.1 一般规定
11.1.1 冷源、压缩空气和氮气宜集中设置在综合动方站内,且综合动力站宜靠近负荷中心。
11.1.2 有外接热网供热时,热力装置宜集中设置在动力站内;无外接热网供热时,应单独设置锅炉房,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11.1.3 冷源、蒸汽、压缩空気和氮气总管上宜设置计量装置。
11.1.4 动力站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1.5 设备和管道采用的绝热材料,应采用导热系数小、湿阻因子大、吸水率低、密度小、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11.1.6设备和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根据介质温度计算确定。
11.1.7在有条件的工厂,宜利用厂内或厂外的集中供热或余热,从高温烟气和蒸汽中取得热量供热风系统利用。
11.1.8采用蒸汽作为加热源时,应采用阶梯用能系统,并应集中回收利用凝结水。
11.2 制冷
11.2.1 制冷机组机型的选择应根据生产装置所需冷负荷、所在地区能源结构、价格及环保规定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2.2 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时,其制冷剂应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11.2.3 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时,应结合机组水侧污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