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14-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对较小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2等,简称乙2类。
3 除本条第1、2、4款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4 使用时人员稀少且震害损失及影响较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构)筑物,应为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 重点设防类1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重点设防类2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不能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应按重点设防类1等采取抗震措施。
4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5 适度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抗震措施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6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4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化学工业生产装置内的共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装置内变电室、配电
10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0.0.1本章适用于橡胶加工业,包括各种轮胎、橡胶运输带、橡胶管、胶鞋和各种橡胶制品以及炭黑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0.0.2 炭黑生产装置的原料(油)储存部分及燃烧原料(油)制炭黑装置的厂房,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2类。
10.0.3 橡胶加工生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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