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
X.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
附录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
表 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设施名称内火灾报警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监控报警信息、屏敬信息、故障信息消防联动控制器动作状态、屏蔽信息、故障信息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消火栓系统和故障状态,消防水箱(池)水位、管网压力报警信息及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泵电源工作状态,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状态,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正常系统(泵供水方式)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防气体灭火系统、细水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联雾灭火系统(压力容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动控制系统供水方式)作状态,系统的启、停信息,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系统的手动、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干粉灭火系统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系统的启、停信息,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风机、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防烟排烟系统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