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73-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4 附属构筑物
4.1 一 般规定
4.1.1 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使用功能和需要设置附属设施及相应构筑物。
4.1.2 各类功能井的井室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维护的要求。
4.1.3 井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高于井底的阀门井、仪表井、地下式消火栓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室,井底设集水坑。
2 生产污水管道检查井、水封井、跌水井,应选用钢筋混凝土井室。
HAXZ3 生活污水管道的检查井、化粪池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室。
4 输送有腐蚀性的污水,井室应进行相应的防腐处理,井内不可设固定式爬梯。
5管道穿越钢筋混凝土井井壁处应设防水套管。
4.1.4井盖、井座及踏步的材质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纤维混凝土及聚合物复合材料。
4.1.5 寒冷地区阀门井、仪表井、地下式消火栓井应采用内层保温井盖。
4.1.6 位于车行道下的井室应采用重型井盖、井座;人行道、绿化带内的井室宜采用轻型井盖、井座。车行道上的井盖应与路面持平;人行道上的井盖宜高出地面0.05m;绿化带内的井盖宜高出地面0.20m。
4.1.7 污水中含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可燃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
7 管道支吊架及基础
7.1 一 般规定
7.1.1 管道支吊架的型式和设置应符合管道布置和现行标准的要求。
7.1.2 管道支吊架的设置位置不应妨碍管道、设备的安装和检修。经常拆卸、清扫和维修的设备、阀门处设置的支吊架,应留出足够的操作空间。
7.1.3 安装管道支吊架的建(构)筑物构件的强度、刚度应满足支吊管道的要求。
7.1.4 建筑给水排水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位置、型式及间距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
7.2 管道支吊架
7.21架空敷设管道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管道的允许跨距。
7.22 在垂直管段弯头附近或垂直管段重心以上位置的管道应设置承重架。垂直段较长时,除设置承重架外,还应在管段中间设置适当数量的导向架。
7.23 非整体连接压力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宜设支墩,并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布置、管道埋设深度、管道内水压力、管道试验压力标准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计算确定。
7.24 消防喷淋管道除应设置支吊架之外,还应设置防晃支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