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71-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8日
4 水质在线监测
4.1 水源
4.1.1 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的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流型水源应监测酸碱度(pH)、浑浊度、水温、电导率等指标,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紫外(UV)吸收、溶解氧或其他特征指标;
2 湖库型水源应监测酸碱度(pH)、浑浊度、溶解氧、水温、电导率等指标,水体富营养化时应增加叶绿素a等指标,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紫外(UV)吸收或其他特征指标;
3地下水水源应监测酸碱度(pH)、浑浊度、电导率等指标,当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或其他指标存在超标现象时,可增加相应特征指标;
4 水源存在咸潮影响风险时,应增加氯化物等指标;
5 水源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时,应增加重金属指标;
6 必要时应增加生物综合毒性指标对水源污染风险进行预警。
4.1.2 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的位置应根据预警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应根据取水口的位置确定其设置深度;
2 河流型水源可根据河流流态、潮汐等情况在取水口上游及周边影响取水口水质的河流断面增设在线监测点;
3 湖库型水源可在对取水口水质有影响的区域设置多个在线监测点;
4 地下水水源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全部或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设置在线监测点。
5 仪器与设备
5.0.1 水质在线监测仪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国内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2 工作电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的相关规定;
3 应支持模拟量或数字量输出,数据传输宜采用ModBus标准通信协议。
5.0.2 水质在线监测仪的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合理,便于维护、检查作业;
2 应具备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3 应具有防潮和防结露的结构,室内水质在线监测仪防护等级应达到IP55,室外水质在线监测仪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浸水部分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4 应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
5.0.3 水质在线监测仪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中文操作界面;
2 数据显示、存储和输出;
3 零点、量程校正;
4时间设定、校对、参数显示;
5 故障自诊断及报警;
6 周期设定和启动等功能的反控;
7 断电保护和来电自动恢复。
5.0.4 水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要求,应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N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