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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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九条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稳定可靠的粮源,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储备量或中转量,流向合理,效益明显。

二、应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应具备可靠、适用、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配套资源。

四、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中、远期发展规划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五、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过大的地段;

宜避开高压线、地下光缆、电缆、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

六、库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区域: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二)受泥石流、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爆破危险界限内。

七、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八、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九、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

第十五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主要为装卸、取样、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打包、烘干等设备;

储粮工艺装备主要为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控温、气调等设备。

第十六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的产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汽车运输作业时,接收和发放设备的产量:

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汽车车型及来车时间分布等因素确定;

且单条输送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的粮库单条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50t/h;

汽车衡应满足运输车辆使用要求,且不宜小于100t。

二、铁路专用线或港口作业时,接发工艺装备产量应与铁路或港口的 装 卸 能 力 相 匹 配。

铁 路 专 用 线 接 发 作 业 产 量 不 应 低 于300t/h;

海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500t/h;

江河干线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

内河港池码头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100t/h。

三、设有立筒仓、浅圆仓的粮库应设接发设施,并应配置相应的输送设备。

第十七条接收高水分粮的粮库应配备烘干设施。

烘干设备的产量应根据高水分粮的数量、水分、烘干期等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应优先选用破碎率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安全的设备。

平房仓:

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楼房仓: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立筒仓:

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

浅圆仓:

宜采用固定式、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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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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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九条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稳定可靠的粮源,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储备量或中转量,流向合理,效益明显。

二、应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应具备可靠、适用、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配套资源。

四、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中、远期发展规划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五、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过大的地段;

宜避开高压线、地下光缆、电缆、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

六、库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区域: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二)受泥石流、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爆破危险界限内。

七、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八、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九、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

第十五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主要为装卸、取样、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打包、烘干等设备;

储粮工艺装备主要为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控温、气调等设备。

第十六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的产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汽车运输作业时,接收和发放设备的产量:

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汽车车型及来车时间分布等因素确定;

且单条输送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的粮库单条作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50t/h;

汽车衡应满足运输车辆使用要求,且不宜小于100t。

二、铁路专用线或港口作业时,接发工艺装备产量应与铁路或港口的 装 卸 能 力 相 匹 配。

铁 路 专 用 线 接 发 作 业 产 量 不 应 低 于300t/h;

海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500t/h;

江河干线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00t/h;

内河港池码头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100t/h。

三、设有立筒仓、浅圆仓的粮库应设接发设施,并应配置相应的输送设备。

第十七条接收高水分粮的粮库应配备烘干设施。

烘干设备的产量应根据高水分粮的数量、水分、烘干期等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粮库接发工艺装备应优先选用破碎率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安全的设备。

平房仓:

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楼房仓: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立筒仓:

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

浅圆仓:

宜采用固定式、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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