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60-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6.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以及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
3.22 勘探应详细查明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厚度、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应着重查明矿床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水位、水质、水温、动态变化以及地下水径流场的基本特征,确定矿区水文地质边界及其特征。
3.23 勘探应详细查明对矿坑充水有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应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应提出矿山开采防治水的建议。
3.24 勘探应详细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应详细查明地表水对矿坑充水的方式、地段;应分析论证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并应提出地表水防治的建议。
XX3.2.5 矿层与含(隔)水层多层相间的矿床,应详细查明开采矿层顶、底板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和隔水层的岩性、厚度、稳定性和隔水性,断裂发育程度、导水性以及沟通各含水层的情况;应分析采矿对隔水层的可能破坏情况。当深部有强含水层时,应查明主要充水含水层从底部获得补给的途径和部位。
3.26 被富水性中等或强的孔隙含水层覆盖的矿床,应详细查明上覆孔隙含水层的厚度、富水性、渗透性、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地下水的补给条件与运动规律,以及渗流场分布;应评价水体下开采安全性和矿床开采对上覆盖孔隙含水层的影响。
3.27 有老窿分布的矿床,应调查老窿区的分布范围、深度、积水和塌陷情况,并应圈出老窿区范围;应估算老窿积水量,并应提出开采中对老窿水防治的建议。
3.28存在热水、有害气体的矿床,应基本查明热水和气的分布、压力、温度、梯度、流量;应大致查明热水、气的来源及其控制因素,
6 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6.1 一 般规定
6.1.1 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结合前期的勘探成果和具体的矿山防治水方案开展。
6.1.2 勘探开始前应编制勘探设计,勘探设计应征求业主和矿山防治水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应满足防治水方案所提出的勘探要求。
6.1.3 矿山防治水应坚持综合治理、保护水资源和注意地质环境影响的原则;矿山地下水防治方案,宜采取疏干、堵截或留设防水矿柱等控制措施;矿山地表水防治方案,应采取改移、防渗、堵截等措施。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结合矿山防治水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性勘探。
X6.1.4 矿山排水、供水、生态环保宜三位一体优化结合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和评价,应将矿井水文地质勘探与涌水量预测、水资源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的水文地质勘探与评价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应在统一的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内同时评价。
6.2 矿床疏干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6.21 矿山开采规划方案确定需要进行专门疏干的矿床,应进行疏干专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其成果应作为疏干设计的主要依据。以往矿区水文地质勘探中存在未查清问题时,应针对存在问题补充勘探工作。
6.22 疏干勘探的工程布置应与矿床开采和疏干方案相适应,勘探工程分布范围应覆盖疏干工程涉及范围,勘探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疏干工程设计的要求。
6.23 疏干勘探的技术手段应以水文地质钻探和抽水试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