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4、3.2.65、4.1.6、4.3.10、4.4.13、6.3.11、7.1.9、7.1.39、7.1.53、8.1.2、8.2.11、9.2.7、10.8.10、 12.3.7、13.3.9、20.0.4、2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5日
不定形耐火材料
4.1 一 般规定
4.1.1 不定形耐火材料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不得使用。
4.1.2 与不定形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的表面,应清除浮锈、油污、杂物。
4.1.3 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中不得再任意加水或其他添加物。
4.1.4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过程中,需要加入钢纤维、结合剂、外加剂时,添加物应搅拌均匀
4.1.5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用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搅拌用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l⁻)的浓度不应超过300mg/L。
4.1.6 模板安装应尺寸准确、稳固,模板接缝应严密,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得产生变形、位移、漏浆,且应采取防粘措施。捣打时,连接件、加固件不得脱开。
4.1,7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和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4.1.8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与炉壳或吊挂梁垂直。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应预先润湿。
4.1.9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应互相拉紧,锚固砖应能随炉墙的胀缩而起落。锚固钩四周不得填料。
4.1.10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烘炉前应拆除楔垫。
4.1.11 振动棒、捣固锤不宜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当需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时,应垫木板。
4.1.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8.2 转炉
8.2.1 炉体永久层应以炉壳为导面砌筑。炉壳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规定。
8.2.2 炉底应从炉子中心按十字形对称砌筑,上、下层砖的纵向长缝应交错30°~60°。最上层炉底砖的纵向长缝应与出钢口中心线成一交角,通过上、下层中心点的垂直缝不应重合、炉底的最上层砖应竖砌。
8.2.3 当炉底采用同心圆环砌筑时,上、下层砖缝应错开。
8.2.4 当炉底采用耐火捣打料施工时,应按本规范第4.5 节的规定执行。
8.2.5 反拱底与炉身的接触面应保持水平,并应符合设计标高。
8.2.6 内衬应错缝干砌,砖缝内应填满相应的耐火粉。退台应均匀,退台宽度不宜超过40mm。每层砖应按规定留设膨胀缝。
8.2.7 合门砖宜砌筑在易补炉侧,应在出钢口中心线垂线左右15°以外。合门砖不得有裂纹,加工后的合门砖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2/3。上、下层合门砖应错开1块~2块砖。永久层和工作层间的填料应及时填实。
8.2.8砌筑带托砖板的炉身时,应检查托砖板的安装质量和平整度。大型转炉炉壳中部和上部的托砖板,应按永久层的实际砖层高度焊接。砌筑托砖板上第一层砖时,砖层表面应保持水平,不得向炉内倾斜。
8.2.9 砌筑炉帽锥体部位时,未合门的砖层不应超过3层。
8.2.10 出钢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角度。出钢口砌体与出钢口钢壳间、出钢口工作层套筒砖和永久层砖间应按设计规定填入耐火捣打料并捣实。
8.2.11 活炉底与炉身的接缝处的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活炉底水平接缝处,里(靠工作面)、外(靠炉壳)应用稠的镁质耐火泥浆,中间应用与炉衬材质相应的材料铺填平整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