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42-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5)、4.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3基本规定
化的原则,加强废弃物的全过程管理和综合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废弃物应先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采取集中堆存、填埋、焚烧等处置措施;
2 处置过程中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
3.0.2 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设施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制定收集、贮存、运输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岗位上岗培训和记录制度。
2 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装载容器应完整,容器材质和衬里应与危险废物相容,容器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
3液体危险废物宜用盖顶不易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盛装,宜根据液体危险废物的特性设置放气孔,液体废物注入容器时,应预留足够的空间。
4 医药工业废弃物贮存应建造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应与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并应便于废弃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不相容危险废物应分别贮存,并应有充足的贮存空间,同时应有防雨、防渗、防晒的措施;贮存设施、场所的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宜有清洗措施;应有照明和通风;设施内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5 贮存设施、场所的地面和墙裙必须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产
5 废弃物监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5.0.2 恶臭气体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5.0.3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废气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规定。
5.0.4 危险废物填埋的渗滤液、地下水和大气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5.0.5一般固体废物购存处置场的渗滤液、地下水和大气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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