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资源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资源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5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3基本规定
3.0.1 水资源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规范水事行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3.0.2 水资源规划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特点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针对存在的主要水资源问题,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水、合理开源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等原则进行。
3.0.3 水资源规划应以全国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服从所在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与所在流域与区域的相关水利规划相衔接。
3.0.4水资源规划内容应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供需分析、水资源配置、节水与供水方案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制订与效果评价、水资源管理与规划保障措施制订等。
3.0.5 水资源规划应按照资料收集与调查评价,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需求分析与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及供需分析,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供水保障、水资源保护的方案制订,规划实施效果评估,保障措施制订的流程进行。
3.0.6 水资源规划应设定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也可称为基准年,应能反映最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基础设施情况以及水文情势对现状水平年供需水量的
程,并结合现有供水工程,分析各规划水平年供水系统的供水能力、调蓄与调配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
10.4 特殊干旱情况下应急对策
10.4.1 应分析特殊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的来水状况、缺水情势,预估遇特殊干旱时供水水源地的变化和供水量减少的情况。
10.4.2 应制订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安排应急备用水源,完善供水配套工程及连通工程建设,提高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调度与调配能力。
10.4.3 应在保障居民生活和重要产业用水的基础上,适当压减需水量,因地制宜地采取压减需求增加供水的应急措施。
10.4.4 应制订特殊干旱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供水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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