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45-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6、11.0.3(2)、12.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1总则
1.0.1为在水泥工厂脱硝工程中规范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的工艺应根据水泥窑系统的工艺条件确定。
1.0.4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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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行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中正脱硝系统的正常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故障或遇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常的定期检查工作等导致脱硝系统停止运行时,应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1.2 脱硝工程运行期间,应按设计要求定期对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控仪表和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
10.1.3 脱硝工程的运行应建立与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在线记录的应至少保留1年的可追溯记录。
10.1.4脱硝岗位员工应熟悉脱硝工艺和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并应通过岗前培训考核上岗、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执行操作规程。
10.2 人员与运行管理住房
10.2.1脱硝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纳入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运行管理体系。
10.2.2 脱硝系统的运行人员可由水泥窑现有的生产操作人员兼任,但应至少设置1名兼职的脱硝技术管理人员。
10.2.3 脱硝工程的管理及运行人员应每季度进行1次操作技能与安全知识的培训。脱硝工程的安全应急预案应每年演练1次以上。
10.2.4 脱硝工程运行操作人员的岗前专业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启动前的检查及系统的连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