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4-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4.2.4 核电厂放射性物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5 高压输电线路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公
4.3 交通运输
4.3.1 核电厂交通运输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应满足核电厂生产运行的运输、建设期间的运输和核电厂应急计划实施的要求,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交通运输。
4.3.2 乏燃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选择安全可靠、路径短捷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宜避开繁忙的国家干线,应避免穿越城镇居民区。
4.3.3 核电厂应设置执行应急计划所需的场地、撤离道路及运输和通信方面的设施。
4.3.4 核电厂进厂道路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的进厂道路线路应合理、短捷、工程量小,且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住房
4.4 施
4.4.1施工区规划应包括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施工区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4.4.2 施工生产区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且靠近施工场地和对外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施工生产周转场地及临时堆场宜利用扩建工程用地。
4.4.3施工生活区宜靠近核电厂或电厂附近县、乡镇,且应交通运输便捷,并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活配套条件。
4.4.4施工生产区应合理规划施工生产临建、设备材料堆场、建筑垃圾堆场及施工临时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并应布置紧凑、分区明确、节约用地。
7管线综合布置
7.1 一 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结合规划容量、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交通运输以及管线特性、施工维修等基本要求统一规划;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之间,在平面及竖向布置上协调紧凑、安全合理,并有利厂容。
7.1.2 当核电厂分期建设时,厂区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
2 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应影响核电厂将来的扩建和发展;
3 地下综合廊道内宜预留远期管线布置的空间;
4 近期管线布置时应考虑与远期管线的接日衔接关系,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规划预留在近期厂区内的远期管线宜与近期管线同步建设。
7.1.3 管线地下或地上敷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生产安全、辐射防护、卫生、检修和美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管线除了必须架空以外,宜地下敷设;
2在符合安全、辐射防护、卫生和检修等条件下,管线宜采用共沟或共架敷设。
7.1.4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线布置应短捷、顺直,适当集中;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应平行布置;管线与道路、铁路及其他干管应减少交叉,当管线与道路或铁路交叉时,宜垂直交叉,困难情况下交叉角不应小于45°。
2一般管线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穿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建筑物和管线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