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48-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11.1.3、11.2.4、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1 总则
1.0.1 为推进电化学储能技术的应用,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1.0.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房城乡
3站址选择
3.0.1站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应用对象、应用位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的要求进行,并应满足防火和防爆要求,且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站址方案。
3.0.2 站址选择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拆迁工程量。
3.0.3 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站址宜靠近可靠的水源。
3.0.4 站址应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的余地。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站址:
1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0.6 站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0.7 站址选择的防洪及防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