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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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52-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4、6.2.2(3)、6.4.2(2)、6.7.5、7.5.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3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毛条厂工艺设计应包括选毛、洗毛和制条及其生产辅助设施设计;精梳毛纺织厂工艺设计应包括条染、复精梳、纺纱、织造、染整及其生产辅助设施设计;粗梳毛纺织厂工艺设计应包括选毛、洗毛、炭化、散毛染色、和毛、梳毛、纺纱、织造、染整及其生产辅助设施设计。

3.1.2 毛纺织工厂的生产类型应根据加工产品使用的原料和产品特征确定。

3.1.3 工艺设计和主机设备应能生产高质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并应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设备性能可靠、适应性强,以及高效、节能的要求。

3.1.4 车间布置除应满足工艺生产的要求,还应满足土建、电气、暖通、空调、动力、给排水,以及其他辅助设施设计的经济合理性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消防、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的要求。

3.1.5公用工程的品质、容量及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

3.2 工艺流程

3.2.1 工艺流程应根据加工产品的特征和规格确定。

3.2.2 选毛、洗毛及毛条制造生产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第A.0.1条确定。

3.2.3精梳毛纺制品的条染复精梳、纺纱、织造、染整生产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第A.0.2条确定。

3.2.4粗梳毛纺制品的选毛、洗毛、炭化、散毛染色、纺纱、织造、染整生产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第A.0.3条确定。

7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

7.1 一 般规定息公开

7.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1.2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生产,以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并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1.3 空调通风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1.4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采用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1.5 毛纺织车间室内空气计算温湿度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温湿度参数可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7.1.6车间试验室温湿度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温带地区的温度宜为22℃±2℃,相对湿度宜为65%±3%,亚热带地区工厂中心试验室标准大气温度宜为27℃±3℃,相对湿度宜为65%±3%。

7.2 采暖

7.2.1 全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5°C的天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当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房间经常有人员停留时,房间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7.2.2 采暖方式应根据厂区热源条件、工厂建设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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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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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52-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4、6.2.2(3)、6.4.2(2)、6.7.5、7.5.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3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毛条厂工艺设计应包括选毛、洗毛和制条及其生产辅助设施设计;精梳毛纺织厂工艺设计应包括条染、复精梳、纺纱、织造、染整及其生产辅助设施设计;粗梳毛纺织厂工艺设计应包括选毛、洗毛、炭化、散毛染色、和毛、梳毛、纺纱、织造、染整及其生产辅助设施设计。

3.1.2 毛纺织工厂的生产类型应根据加工产品使用的原料和产品特征确定。

3.1.3 工艺设计和主机设备应能生产高质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并应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设备性能可靠、适应性强,以及高效、节能的要求。

3.1.4 车间布置除应满足工艺生产的要求,还应满足土建、电气、暖通、空调、动力、给排水,以及其他辅助设施设计的经济合理性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消防、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的要求。

3.1.5公用工程的品质、容量及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

3.2 工艺流程

3.2.1 工艺流程应根据加工产品的特征和规格确定。

3.2.2 选毛、洗毛及毛条制造生产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第A.0.1条确定。

3.2.3精梳毛纺制品的条染复精梳、纺纱、织造、染整生产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第A.0.2条确定。

3.2.4粗梳毛纺制品的选毛、洗毛、炭化、散毛染色、纺纱、织造、染整生产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第A.0.3条确定。

7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

7.1 一 般规定息公开

7.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1.2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生产,以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并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1.3 空调通风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1.4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采用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1.5 毛纺织车间室内空气计算温湿度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温湿度参数可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7.1.6车间试验室温湿度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温带地区的温度宜为22℃±2℃,相对湿度宜为65%±3%,亚热带地区工厂中心试验室标准大气温度宜为27℃±3℃,相对湿度宜为65%±3%。

7.2 采暖

7.2.1 全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5°C的天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当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房间经常有人员停留时,房间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7.2.2 采暖方式应根据厂区热源条件、工厂建设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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