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4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5.2.4、6.2.4、9.1.1、9.2.1、9.3.1、10.1.5、10.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9日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息息公开
4.1 一般规定
4.1.1 开展初可研勘察工作前,应搜集和取得下列资料:
1 厂址及周边地区地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等有关文献资料及相关图件;
2 压覆矿产、人类活动遗址及有关地下工程资料;
3比例尺1:5000~1:25000地形图;
4 勘察技术任务书,包括拟采用的机组类型、初步的厂坪设计标高、勘察技术要求等资料,并附初步的主厂区布置范围及总平面位置图。
X4.1.2 本阶段勘察应在搜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工程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调查、工程物探、钴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查明地质构造,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断层,并应对厂址稳定性作出初步分析;
2应查明地层分布、风化程度、地基参数,并应对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可采用的地基,以及地基稳定性、均匀性进行初步评价;
3应查明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采空区、地震液化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应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初步评价;
4 应对岸坡、斜坡及人工高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分析;
5 应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并作初步分析;
6 应评价各候选厂址的适宜性,并进行分析比选。
4.1.3 评价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厂址附近是否存在能动断层,或厂址区存在的其他断层是
9.3液化
9.3.1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可能性判别,液化判别深度应至地面以下 20m。
9.3.2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下存在饱和黄土、饱和卵砾石时,液化可能性宜进行专门评估。
9.3.3 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液化判别采用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
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的有关规定。
9.3.4其他常规建筑物的地震液化判别,除设计另有要求之外,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9.3.5 地震液化判别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建筑地段或单体建筑场地,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2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
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3 当考虑建筑物与地基共同作用判断抗震Ⅰ类建筑物地基液化时,应提供砂土和粉土的抗液化强度指标,并宜提供砂土和粉土的动强度。
9.3.6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和场地液化等级。
9.3.7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基判别为液化时,应对地基采取有效抗液化措施,全部消除液化影响。对其他常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地基的液化等级,采取合适的抗液化措施。